员工请病假,企业该如何应对

发布 2019-07-02 09:24:35 阅读 8386

员工请病假,企业该如何应对?!

桂亦威律师。

一、问题:某a是一家互联网公司,在册员工不到10名,典型的小微型企业。公司在急需用人之时,惨遭一名员工请病假,时间长达两个月。

某a为控制成本,明确告知员工请病假可以,但请假期间不发工资。那么问题来了,员工请病假期间,企业是否可以不发工资?

二、律法闲谈:笔者针对小微企业推行365企业法顾以来,接触过多家互联网类小微企业,经常被问到此类问题。对于规范类企业、企业人事以及法律工作者而言,此类问题简单易答。

但对于小微企业主而言,背后是无奈、是辛酸、是付出高成本代价后的规范与企业能否持续生存之间的一种权衡,甚至是纠结。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是否与现行企业环境相适应,企业福利制度的法律安排是否经济、效率、合理等暂不予**。但就现行劳动法制度下,有必要针对病假工资进行梳理、解读、提出规范方案。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4、“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四、律师解读:

1、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以上海为例,职工病假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病假时间、工龄、正常出勤月工资、市月平均工资、市最低工资等因素,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连续休假时间6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y<2年。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r*60%

备注。1、y表示工作年限。

2、r表示计算基数,法定r=b*70%3、b表示正常出勤月工资4、r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r5、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

r*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6、法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

不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也可以不高于市月平均工资。

2、按照以上**,企业在核算员工病假工资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仍会发生争议,分歧点主要分为:连续休假时间超过6个月或6个月以内但工作年限超过2年的病假工资如何计算、连续工龄如何确认、正常出勤月工资的范围等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有何区别,企业是否应当同时向员工支付?

答: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仅是称呼上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差异。在2023年之前,即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之后,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员工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故称“病假工资”;员工休假超过六个月的,改由劳动保险**项下按月支付疾病救济费,故称“疾病救济费”。

但,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2023年停止执行。故,2023年之后,员工休假均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现行法律只是简单的援引了《劳动保险条例》有关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名称称呼,在本质上两者并无差异。

依现行法律规定,员工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2年≤y <4年r *70%4年≤y <6年r *80%6年≤y <8年r*90%y≥8年。

r*100%

超过6个月。

y<1年。

1年≤y <3年r*50%y≥3年。

r*60%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员工休假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仅是根据员工休假时间所做的区分,对企业支付员工病假期间的待遇不构成影响。(在以下阐述中一并使用病假工资替代)

2)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时,连续工龄按照员工的所有连续工龄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计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从字面意思理解,无法得出“连续工龄”是“所有连续工龄”还是“本企业连续工龄”的结论。但是,笔者经研究相关实务判例得出,此“连续工龄”系指“本企业连续工龄”。

关于病假工资的工龄计算最早见于原养老保险司于202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部草案及《劳动保险条例》被随后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取代。但是,有关草案及《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期工龄、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以及病假工资支付上限均为多数地方性立法所采纳和引用。按照草案规定,所谓工龄系指“本企业工龄”。

故,对于后续吸收此草案相关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言,“连续工龄”应指“本企业连续工龄”无疑。

另外,从员工奉献本企业的贡献角度出发,如果认定“连续工龄”系指“所有连续工龄”而言,对后手用工企业而言,需要为前手用工企业买单似有不公平之处。这样操作更不利于劳动者的自由职业及人才流动,盖因后手用工企业需要考虑使用高龄职工或资深职工的用工成本和风险。除此之外,认定“连续工龄”系指“本企业连续工龄”则更有利于员工的归属感的形成,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

3)正常出勤月工资应如何确定,是否指的就是员工上一月度或近一年度的应得工资或者实得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根据2023年8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此,病假工资中所称“正常出勤月工资”,系指员工实得工资扣除各类补贴、津贴、加班工资、年终奖后的工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3年8月1日前(以上海为例),按照法律规定,在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时,作为固定工资部分的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等均属于病假工资的计算范围。当然,作为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福利,以及需。

要根据考核结果核发的奖金或年终奖则不属于病假工资的计算范围。(2023年8月1日后员工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变化,企业应当引起注意)

4)员工病假工资是分段累积计算还是分段按比例计算?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从字里行间间,很难得出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分段累积计算还是分段按比例计算的结论。但是,笔者研究了相关实务判例,实务中倾向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按照分段累积计算方式计算。

从公平角度而言,这种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例如:某员工自2023年1月1日入职,2023年12月1日开始至2023年6月30日,某员工连续请病假7个月,假设正常出勤月工资为b,则如何计算企业应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a)、按照分段累积计算方式计算(实务倾向计算方式):

1)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期间病假工资为b*70%*60%;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员工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休假不超过6个月,期间病假工资为b*70%*70%*5;

3)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休假超过6个月,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期间病假工资为b*70%*50%。

病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总计为:b*70%*60%+ b*70%*70%*5+b*70%*50%。(b)、按照分段按比例方式计算: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休假超过6个月,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期间病假工资为b*70%*50%*7。

5)若发生员工长期请病假的情形,企业是否必须长期按法律规定方式支付病假工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员工请病假超出医疗期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另行安排劳动者其他岗位的工作或者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待作出进一步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请病假超出医疗期的,企业可以另行安排员工其他工作,若员工拒绝到岗工作或置之不理的,企业可以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

除劳动合同。若在未另行安排员工其他工作的情形下,经行解除医疗期满员工劳动合同的,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据此,医疗期满后,员工仍处于**期的,企业可以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鉴定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来确定。实务中,确有部分人认为,企业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需要经过劳动委员会鉴定程序。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后,且《劳动合同法》效力层次更高,《劳动合同法》并未对企业提出额外要求。

故,《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解除患病员工劳动关系的规定不再适用。

病假请休报告

尊敬的公司及厂领导 本人于2006年下半年进入长沙引水公司,工程建设时期担任廖家祠堂水厂各标段的现场代表,同时配合和负责15公里,22公里共计十多个标段的招标及招标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驻厂审计单位对各标段签证单的审核,还经常迎接各级领导来现场视察的前期工作,协调厂内标段之间各种繁重 复杂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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