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智能化系统合同范本

发布 2019-05-24 22:54:55 阅读 5697

枣树园小区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宜春市五洲房地产开发****。

乙方(承包人): 江西友华科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中相关标准,枣树园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经邀请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枣树园小区智能化系统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表),并在双方研究、讨论最后确认的设计文件(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系统集成)。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枣树园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1.2 工程地点:__宜春___

1.3 工程内容。

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背景**子系统。

2)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背景**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

3)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广播系统。

4)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工程承包范围。

2、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三部分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___枣树园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壹佰贰拾捌万陆仟玖佰捌拾玖元(1286989元整)。

3.2 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3.3 特别说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pvc管**均由甲方提供,若**发生变化,以最终**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部分差价)。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__枣树园___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4.3 __枣树园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

4.4 __枣树园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

4.5 __枣树园__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4.6 中标通知书

4.7 图纸。

4.8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词语定义。

5、词语定义。

5.1 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5.6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5.1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1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5.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部分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 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___90___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2012年9月25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

2012年12月25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6.2 进度计划。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已提供),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暂停施工。

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不可抗力;

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 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部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甲方责任。

11.1 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提供智能化系统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机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在承包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开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园区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在2012年9月25日前组织承包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