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申请

发布 2019-05-01 23:47:15 阅读 6278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于2015年1月1日与*******签定肇庆市***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小区物业管理任务。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经我公司与*******协商同意,终止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定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请给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

年月日 物业管理服务终止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6年 1 月 1 日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将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现因甲方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新物业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原合同,现就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原合同终止时间。

原合同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中止履行。

二、交接工作。

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与新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如下交接工作:

一)资料交接。

乙方撤出小区前,应当向新物业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原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

4、楼盘及房屋面积清册;

5、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签约主体代为与购房户、承租户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确认。

二)设备交接。

新物业公司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制作物业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名称、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新物业公司与乙方签字确认。新物业公司和乙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检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三)费用交接。

将预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接收甲方委托代为收取的且并未向甲方返还或交缴的租金、停车费、水电费以及其他收费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由新物业公司签收(如有欠款应当移交欠款户名单)。

四)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由新物业公司签收,乙方应当保证将房屋恢复原状,或以甲方认可之现状移交。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及时办理物业交接给甲方以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后,甲方仍保留对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期间违反原合同之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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