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监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发布 2019-05-05 01:35:55 阅读 4619

编号:浙顾号。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

地址:邮编**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邮编**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4 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 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 若甲方委托乙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若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聘请年限。

1) 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4 、常年法律顾问费。

1 )每年为人民币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收到税务发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 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汇。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 )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或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 )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 )如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 )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1 )乙方或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的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3、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5、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6、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下,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8、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19、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人受聘执业机构人:

代表(盖章代表(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