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发布 2019-05-19 08:04:35 阅读 8343

考点一妨碍行为的构成。

①主体条件: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

②行为条件:必须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③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④结果条件: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时间条件: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包括起诉前、也不包括执行后。

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妨碍诉前保全的,第二,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现行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二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1.拘传。条件与程序。

(1)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合法的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2.罚款与拘留。

(1)批准:罚款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3)标准: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3.具体适用注意下列两种案件。

《民诉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