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发布 2019-05-21 15:28:15 阅读 3298

法制史是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相较于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一般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外,及于其他与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和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学习法制史要科学地认识,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不能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学习。

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深入学习后,我对中国法制史的面貌、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的功能问题、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有了全面的认识,知道了中国法律的发展过程和形成的原因,在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下,都有自己特色和特点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关系的增加,法律的条款和内容也在与是俱进的修改和修订且增加着。透过这科可以看到中国法律的发展过程,同时,对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也有了系统的了解。

通过学习本课程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 内容 体系 原则 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 发展 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