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标准品 对照品 标定管理规程

发布 2019-06-24 10:18:35 阅读 7187

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标定管理规程。

目的: 对自制的工作标准品进行标定,保证工作标准品(对照品)与基准标准品(对照品)的等效性,从而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

适用范围:鉴别、有关物质和含量检测过程中所用的工作标准品(对照品)。

责任人:质量控制部负责执行,质量保证部负责对执**况的监督。

1.定义。1.1.基准标准品是指ep、bp、cp、usp等药典规定的现行(有效)批号的法定标准品(对照品)。

1.2.工作标准品是指日常检验用的标准品(对照品);其**可以是自制或市售的。

2.工作标准品的选择与标定。

2.1.自制或购买来的样品,首先应按照法定标准(或注册标准)进行全检。全检合格的,方可有资格被选为工作标准品(对照品)。

2.2.全检合格后,被选为工作标准品(对照品)后须进行标定。

2.3.标定采用双人标定(参照标准溶液的标化程序),标定方法一般采用与该标准品(对照品)对应样品的药典专论(或注册标准)中含量项下的方法;标定时,只标定其含量。

2.3.1.初标:法定标准品(对照品)2份;待标定的工作标准品(对照品)3份,按法定方法(或注册方法)进行检测。如检测方法是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进样顺序一般为系统适用性试验溶液1针,法定标准品(对照品)溶液(1)3针(其三针峰面积的rsd应不大于0.

41%),法定标准品(对照品)溶液(2) 1针,每份待标定的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溶液各进样2针[3份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标定的含量的rsd应不大于0.85%]。

2.3.2.复标:方法同初标,由另一人执行,要求与初标相同。

2.3.3.初标含量与复标含量的相差的绝对偏差不得超过0.5个百分点。

2.3.4.工作标准品(对照品)的最终标定含量以6份含量(含初标与复标)的均值(有关水分、残留溶剂量或干燥失重均不带入结果的计算)计。

2.4.标定完毕后,将标定的工作标准品(对照品)分装于适当的容器(如棕色西林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批号、标定含量、数量、标定日期、有效期)。

2.5.出具工作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报告;报告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方可应用于实际检验工作中。

2.6.工作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有效期一般为1年,有效期到期后可以进行再次标定,但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标准品(对照品)其本身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