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发布 2019-06-27 11:19:35 阅读 8838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中,或者使用在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等。(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重点 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法释义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