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安全事故管理 处罚办法

发布 2019-07-11 10:00:15 阅读 3743

绥阳林业局安全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按照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压减工伤事故发生,严格追究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林业局下属各基层单位、辖区内民营企业及其所有在岗职工。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财建【2006】396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我局所属各基层实行风险抵押金制,风险抵押金金额为2万元,各单位上缴到财务科,由财务科立专帐管理。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为处理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3、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处罚费用支出。

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

1.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

2.发生人身**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向本单位领导准确报告,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林业局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受伤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伤病的简要情况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报安监局、劳动保障、卫生局、工会生产部等部门。

3.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后,由基层主要负责人立即报告局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

4.发生人身**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现场处置。

1、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对因抢救需要移动的伤员、物件等应做好标记。对疏忽大意或随意移动证物造成现场灭失,致使无法进行工伤取证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经查实属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处罚责任人1000元。

2、如事故严重程度达到需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级别的,应立即启动并按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三)、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逃脱责任、避重就轻而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一般轻(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配合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进行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由林业局安委会组织安全分管领导、安监局、劳动保障、纪委、工会、信访科、卫生局、公安局及其它技术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关调查报告,由局相关部门上报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理。

四、责任事故处罚。

1、经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制定防范措施,减少或降低事故发生。对发生此类工伤事故单位处罚1000元,由风险抵押金支付。

2、经调查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现了重大危险隐患,未采取临时紧急防范措施或领导违章指挥或当事人的违章操作行为造成轻伤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处罚,由风险抵押金支付。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年终考评扣1分。

3、发生重伤事故单位,经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0元处罚,由风险抵押金支付,不足由事故单位补缴财务科,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年终考评扣2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00元处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比与奖金。相关责任人经安委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经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回答、提供,不得拒绝。对做伪证或妨碍事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五、附则。**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丧失劳动能力低于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重大**事故:指一次重伤3人或死亡1-2人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10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本办法是根据国家、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处罚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如有冲突,应依据国家规定为准。

绥阳林业局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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