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文书3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发布 2019-07-17 23:31:15 阅读 9146

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对所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为(供选择。

1、专项咨询意见;

2、法律意见书;

3、法律建议书;

4、律师见证书;

5、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6、调查获取的证据;

7、其他。十、乙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1、提交给甲方指定的联络人签收;

2、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3、传真至甲方指定的号码。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提交或发送,即为有效的交付。甲方改变接收方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律师服务费。

1、律师服务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选择项打√为确定,打×为否定):

a、定额收费。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计时收费。按照每小时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具体见“特别约定”条款。

c、风险收费。具体按“特别约定”条款执行。

2、甲方逾期付费的,应按逾期金额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收取律师服务服务费,应出具合法票据作为结算凭证。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一〉乙方办理受托事务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供选择):

1、已包含在律师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差旅费用概算为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预付;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结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予以报销,多退少补。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他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并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报销,多退少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律师费的;

3、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十。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二)乙方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或办案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逾期满五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十。五、双方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十。六、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生效,至年月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终止。

十。八、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特别申明。

乙方已就本合同得的全部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理解并同意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联系**: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