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据实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赔偿。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给予赔偿。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7元(2011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15148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赔偿。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7元×5个月=18935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赔偿。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赔偿标准。
六、住院护理费:3787元×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七、定残前(出院后)生活护理:3787元×(30% 或40% 或50%)×护理月数
法律依据:依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计算赔偿(需申请才评定)。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