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 2019-07-25 14:40:35 阅读 1401

强制性条文。

4.1.3 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

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

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

2.2-1、表4.2.

2-2以及表4.2.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

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1 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续表4.2.2-1

表4.2.2-2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表4.2.2-3 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4.2.5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

4.2.6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5.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3(1) 建议修改为。

5.1.3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度量该建筑物空调和采暖耗热量的依据。

5.3.13 空调风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条件受限制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

5.5.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5.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锅炉额定热效率。

5.5.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5.5.8 额定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

5.8的规定。

表5.5.8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5.5.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额定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5.9的规定。

表5.5.9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续表5.5.9

6.1.1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1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2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2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3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3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4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4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6.1.5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5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