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室 演出场所防火管理要则

发布 2019-07-28 21:19:35 阅读 8222

1 范围。

本要则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有关防火管理事宜。

本要则适用于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管理。

2 引用要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管理职责。

3.1 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主管防火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装修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1.3 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设在图书馆、重要和危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场所应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建立健全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1.4 场所的主要领导要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消防工作的“五同时”,工作人员要掌握消防知识,做到“三懂三会”,工作人员要做到责任心强、懂消防知识。

4.1.5 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1.6 加强值班、值宿管理,值班值宿人员要尽职尽责,定期巡回检查。

4.1.7 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吸烟。

4.1.8 开会、营业结束后,应按岗位责任分工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切断电源上锁离开。

4.2 安全疏散。

4.2.1 场所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所有的安全出入口和通道,必须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4.2.3 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必须向外开。

4.2.4 场所应制定切实可靠的事故安全疏散措施。发生意外按计划疏散观众。

4.2.5 建筑耐火等级为。

一、二级,观众厅座位数≤2500个的影剧院,控制疏散时间为2分钟;建筑耐火等级为**、观众厅座位数≤1200个的文化宫,控制疏散时间为1.5分钟。

4.2.6 会议期间,严禁将疏散门上锁。靠太平门处要留有服务员固定座位,引导观众疏散。

4.2.7 观众厅内严禁填加临时座位,通道上不准停留人员。

4.2.8 通道、门厅休息室不准堆放任何物品,影响疏散。

4.3 电气设备。

4.3.1 舞台的电气设备,要符合电气防火安全要求。严禁在舞台上使用铝芯绝缘线。维护人员应做到三项平衡用电,不得超过负载,使用电量控制在额定范围内。

4.3.2 场内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容量使用,严禁乱接电线,增加负荷。所有的电线要防止机械损坏,电线的绝缘电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4.3.3 场内舞台上照明灯具安装的位置,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悬挂的灯具距离幕布、布景和其它可燃物应不小于40cm。所有移动的灯具,应采用橡胶电缆,插头和插座应保持接触良好。调压器等易发热的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的基座上,防止烤着可燃物。

会议结束后,由维护负责人进行防火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撤离。

4.3.4 专人使用的电烙铁、电熨斗,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支架上,使用后切断电源,防止引燃可燃物。

4.3.5 舞台不宜使用碘钨灯等强发热灯具。特殊需要时,应由场所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防火部门审核批准。

4.3.6 场所吊顶和墙壁软包内的电源线必须穿金属管或金属蛇皮管。

4.3.7 结线和分线处应采用结线盒;敷设在软包上的开关和插座必须有保护罩。

4.3.8 公众聚集场所的空调、换气扇、音响、冰箱、冰柜等的电源线的敷设应由专职电工进行;配电箱应设在干燥、远离可燃物的安全地点。

4.4 电影放映室。

4.4.1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电源室和放映员休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了望口和放映口应设阻火闸门。出入口和楼梯不应直接通向观众厅。

4.4.2 放映室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4.3 要定期擦洗放映机的影片道,消除碎片和污物,防止与影片摩擦**。

4.4.4 放映机用完的灼热炭精棒头及擦机器的油棉砂头,应分别放在带盖的金属容器内,不准随手乱扔。

4.4.5 放映机上的散热管道穿过屋顶时,距离可燃结构不小于50厘米。

4.4.6 卷片室内存放胶接影片用的丙酮等溶剂不准超过500毫升,要分装在不小于100毫升的小瓶内使用。

4.4.7 暂时不用的影片不要堆在操作台上,要放进储藏室内。

4.5 火源管理。

4.5.1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公众聚集场所。

4.5.2 演出时寻找座位不准使用明火照亮。

4.5.3 严禁在舞台或化装室内使用易燃液体洗假发和服装。

4.5.4 舞台上演出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做火焰效果时,必须事先申请得到安全环保部的批准。在使用时有专人操作、专人负责监护,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4.5.5 公众聚集场所不准使用明火,如特殊需要,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防火部门批准。

4.5.6 舞台上严禁吸烟,如剧情中有需要吸烟的情节时,应注意将烟头、火柴杆处理好。

4.5.7 舞台、闷顶内、放映室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特殊危险动火许可证。

4.5.8 公众聚集场所的用火应办理“用火许可证”,所用的柴油或50公斤以上的液化气钢瓶应单独存放,存放液化气的钢瓶室应设排风设施。

4.6 消防设施。

4.6.1 场所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施。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应设消防水幕。

4.6.2 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并要求设明显标志。

4.6.3 舞台、放映室、变配电室、机房等容易**部位应根据规定配备足量、适当的消防器材,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