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简介

发布 2019-08-18 23:14:35 阅读 3941

根据目前的中国专利申请审查实践,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从提出到授权的审查周期大致为3-5年,甚至更长。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于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影响、具备相当发明高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要求加快审批的呼声日益突显。为了满足新形势下对专利审批的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65号)(下文中简称为“该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操作该办法,本文将从如下方面对该办法的主要方面进行介绍。

一、制定该办法的目的。

该办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即,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加快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速度,审查过程中的实质性要求(例如新颖性、创造性等)与一般申请一样都要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

二、优先审查制度的特点。

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人的优先审查请求、审核该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参见该办法第九条);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了申请人的优先审查请求,则对该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且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参见该办法第二条);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参见该办法第十条)。

为了实现一年内结案的目的,申请人应尽的义务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补正通知书等)尽快答复或补正,与一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四个月答复期限相比,采用优先审查方式时,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仅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参见该办法的第十一条)。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优先审查突出了三个“快”字。首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结案“快”(整个申请的结案周期限定为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第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的“快”(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第三,要求申请人对通知书答复得“快”(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该办法的适用对象。

从该办法的名称上以及多个条款中所用的表述可以看出,该办法适用的专利申请类型仅为发明专利申请,而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也是与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密切相关的。

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申请人,因此目前可以理解以包括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特别是,从该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来看,可以从侧面确定适用该办法的申请人应该包括外国申请人。

其中,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日本、韩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协定,采用该协定已经能够大幅度提高专利申请在我国的审批速度,因此没有必要同时适用该办法。

四、优先审查的要求。

由于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能力的限制,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是有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参见该办法第五条)。

因此,不是所有领域或所有类型的发明专利申请都能够获得优先审查的机会,只有那些满足该办法制定目的的绿色的、战略性的以及重要的发明专利申请才有可能获得优先审查的机会。具体地,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下四类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予以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请求优先审查的申请还应当满足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如下四项条件:(1)该申请是电子申请,(2)该申请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3)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4)提交检索报告或审查结果。

更具体地,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并且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参见该办法第七条)。

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时,要写明要求优先审查的理由、要同时提交满足上述条件的检索报告、同时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上述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参见该办法第八条)。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要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检索报告。或者,对于具有外国同族专利的申请或pct申请而言,可以采用该外国同族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和/或审查结果的中译文或者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或其中译文)。

上文简要介绍和初步分析了该办法的主要条款。但是由于该办法刚刚开始施行,在该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该办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楚的事宜,这些事宜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解释和完善,我们将随时关注这些事宜并与读者分享。

可以预期,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和促进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助于培养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技术。特别是,对于一些同时向中国和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由于该申请在中国审查速度的提升,也必将提升这些申请在国外的审查速度,例如通过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协定。在此我们也希望申请人能够合理利用该优先审查制度以更好地支撑自己的产业结构升级和专利战略布局,在今后的竞争中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