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办法2019

发布 2019-08-22 21:12:15 阅读 6825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关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吉林省档案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驻吉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依据《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细则》(见附件2)进行。

第四条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分为示范、优秀、标准三个等级,示范等级为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最高等级。测评采用100分制,设加分项10分。100分(含100分)以上者为示范档案室,90—100分(含90分)者为优秀档案室,80分一90分者为标准档案室。

第五条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申报示范等级、省直机关申报优秀、标准等级的测评。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所属区域各级机关申报优秀等级、市(州)直机关申报标准等级的测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对县级机关申报标准等级的测评。

省档案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条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工作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测评小组负责进行,测评小组中相应等级测评员不少于3人。测评员应熟悉机关档案工作,准确掌握测评细则,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省示范等级测评员由省档案局聘任。

省优秀、标准等级测评员由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聘任,聘期3年。

第七条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依据各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对应申报。申报示范等级须取得优秀等级后,经一年巩固和提高,再行申报。近三年档案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失泄密、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严重损坏、损失等)不得申请测评。

第八条吉林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采取计划管理方式进行,申报单位年初应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计划与权限组织测评。

第九条申请测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

2.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机关基本情况、档案工作管理情况、自检评分情况等。

3.《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申报表》(见附件3)。4.

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第十条测评采取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实地察看、核定分数,形成测评反馈意见,向机关领导及档案人员反馈测评情况,并填写《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4),报相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测评工作要求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测评单位要积极主动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测评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被测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测评小组意见,填写审批意见,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等级测评名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标牌与证书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监制与颁发。

第十三条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有效期为3年,3年届满,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复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吉林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等级是衡量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获得优秀(含)以上等级是评选全省档案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在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本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细则。

注:带*符号项目为示范档案室必须达到的项目。

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细则。

注:带*符号项目为示范档案室必须达到的项目。

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细则。

注:带*符号项目为示范档案室必须达到的项目。

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细则。

注:带*符号项目为示范档案室必须达到的项目。

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细则。

注:带*符号项目为示范档案室必须达到的项目。

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细则。

注:带*符号项目为示范档案室必须达到的项。

附件3: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申请表。

附件4:吉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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