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告知

发布 2019-04-28 20:49:15 阅读 8842

一、基本费率确定。

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执行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

二、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

(一)北京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包括: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特殊风险(即原“老、旧、新、特车型”系数)四项,具体费率浮动系数值详见附表。现行《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

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二)与机动车发生赔款次数相联系的浮动系数a根据发生赔款情况,等于a1至a14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种情况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对于上年发生商业车险赔款的,如上年已决赔款总金额低于或等于上年商业车险签单保费,将对应赔款次数档次的系数值乘以0.

9的赔款金额调整系数。

(三)其他费率浮动系数,由北京车险信息平台根据各公司录入的承保信息进行校验。

(四)确定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计算:最终费率浮动系数=系数a×系数b×系数c×系数d。

(五)鉴于北京地区已建立较完善的车险信息平台,因此“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应由各公司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返回。各公司在录入车辆其他相关承保信息后,计算最终费率浮动系数,并按照“商业车险最终保险费=商业车险标准保险费×最终费率浮动系数”公式计算最终保费,之后向车险信息平台提交校验及投保确认。

(六)机动车发生赔款次数应根据计算区间内被保车辆的赔款金额不为零的已决赔案次数统计。

(七)方案实施首年,“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一年(365天)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北京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

八)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费率浮动系数计算区间为“自上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起至本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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