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秘书工作制度

发布 2019-04-29 23:02:15 阅读 9780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局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局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局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四川金路集团股份****章程》、《四川金路集团股份****董事局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局秘书岗位,是公司董事局考核董事局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董事局秘书的高管资格及权力。

第三条董事局秘书的高管资格。

一)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事局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局负责;

二)公司董事局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或由董事长在指定人员到任之前代行其职责;

三)**事务代表承担应有的合法合规责任,**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局秘书职责的行为,董事局秘书承担合理负有的。

责任。第四条董事局秘书的权力。

一)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局秘书的工作;

二)董事局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局秘书参加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四)董事局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董事局秘书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董事局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局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局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局秘书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局秘书;

五)取得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六)董事局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局聘任或解聘;(七)董事局秘书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将其解聘,公司董事局解聘董事局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的理由,解聘董事局秘书或董事局秘书辞职时,董事局应当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八)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聘任董事局秘书时,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候选人的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预审;

九)公司在聘任董事局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事务代表,协助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董事局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交易所办理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局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局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局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资料,以及董事局、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局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局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局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局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局聘任董事局秘书应当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以保证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一)董事局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董事局秘书聘任书;

五)董事局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住宅**、移动**、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六)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住宅**、移动**、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七)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董事局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董事局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董事局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董事局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四)监管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局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董事局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局、监事局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局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局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