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党组成员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 2019-05-26 03:56:55 阅读 2766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组成员应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一岗双责,在严格自律的同时,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第二条党组成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准**挪用公共财务,行贿**。

第三条党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四条禁止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接受礼品、礼金、有奖**等馈赠。

第五条禁止利用各种名义游山玩水、变相出国、出境旅游。

第六条禁止出席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影响的宴请。

第七条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擅自处理其他党组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公务。

第八条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干警公正执法。

第九条严禁指使或暗示办案法官故意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

第十条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不在工作时间喝酒,不在任何场合下酗酒。

第十一条党组成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不得擅自决定对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免职、辞退。

第十二条党组成员应当遵守诉讼费收费的规定,不得擅自决定或指定他人缓收、减收、免收诉讼费。

第十三条因公接待时,不准超过规定的接待标准,不准在营业性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不准动用公车探亲、访友、观光旅游。

第十五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当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侵害和严重威胁时,不临阵脱逃、见死不救。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