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发布 2019-05-18 09:10:55 阅读 8606

莆田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两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全市烟草行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主任是教育培训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市局教育培训的对象重点是:全市行业内企业的主要领导,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教育培训的内容重点是:《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五条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政工科、办公室根据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统一印发学习资料,统一进行考试命题,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教育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讲座、考试考核相结合等形式。

第七条教育培训批次要求:

一)市局每年须组织一次对市局(公司)本部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分公司)主要领导以及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各县级局每半年须组织一次对全体职工的培训;

第八条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应当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须存入人事教育培训档案,作为评比先进、奖惩、晋升、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局要努力形成以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考核为基础的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凡参加各批次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相应批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长聘工待岗学习、短聘工辞退。

第十条新上岗人员,均须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效率,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备案备查制度的落实,主任是备案备查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全市行业内“两烟”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莆田市烟草公司卷烟业务部门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卷烟规范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内控制度以及卷烟经营月度、年度自查报告、整改报告;

二)卷烟订货合同及实际执**况进行汇总明细表;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整份合同的退货或调整时,工商双方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卷烟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统计表;

四)卷烟营销策略;

五)卷烟**明细表;

六)卷烟新品牌上市、**活动审批或报备材料;

七)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其它报表和资料。

第五条莆田市烟草公司卷烟业务部门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当月到货、入库、扫码情况;包括:入库单、仓库保管帐、入库验收单、准运证、随货合同等。

二)、当月分拣配送及出库打码情况;

三)、省内、外烟品牌月购销存报表;

第六条各县(区)局(分公司)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各县级局(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卷烟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内控制度及卷烟生产经营相关环节的统计报表、月度、年度自查、整改报告;

二)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报送的其它文件、资料和报表。

第七条财务方面需向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备材料。

1、卷烟购进结算明细以及原始凭证;

2、每天的卷烟销售货款入账的情况;

3、分省内、省外分品牌每月的卷烟销量、毛利率、费用率。

4、年、季、月商品帐数据。

5、销售年、季、月收入数据。

6、分品种未达帐数据。

7、需要资金结算部门提供人的其他数据。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或部门报送、提供的月、季度、年度报表须在每月、每季、年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旬报表须在每旬结束后3天内提供、报送,临时性文件、资料、报表报送、报备时限另行规定。

第九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报表的汇**计和整理存档管理工作。备案备查文件、资料、报表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对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时,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报送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内部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同级业务经营部门“两烟”生产经营行为的专卖管理监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主任是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卷烟业务部门及物流部门。

第四条同级卷烟业务部门及物流部门,各县级烟草分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并为其依法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市局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系统向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开启,并保证信息管理网络运转正常。

第六条卷烟业务部门召开的有关“两烟”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必须邀请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主动接受其依法实施的专卖管理监督。

第七条卷烟业务部门凡涉及“两烟”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等事宜必须征求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第八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参与行业内有关“两烟”生产经营工作会议以及涉及“两烟”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等事宜,了解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监督卷烟出库、入库实物扫码等情况;检查计划和合同的落实执**况;管理监督卷烟购销计划和卷烟销购合同的实际执行以及准运证到货确认、卷烟销售等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专卖管理监督意见或建议,切实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

第九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对行业内企业“两烟”生产经营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是本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卷烟业务部门及物流部门。

第四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驻业务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