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助理员11下半年答案

发布 2019-06-03 18:21:35 阅读 6102

2011年下半年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考试(笔试)

参***。第一部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每题1分,共47分)

第二部分工会业务基础知识(每题1分,共28分)

第三部分公文写作(10分)参***:(略)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15分,从两个案例中选择一个作答)

案例一】参***:

导致该项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包括:

1)政策目标模糊。目标与执行措施冲突,执行越有效,结果离目标越远。

2)政策质量不高。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村、乡从罚款收入中提成,实际上对村、乡干部鼓励计划外生育起到了诱导作用,计划外生育给他们带来了实惠,他们就不会积极制止这种行为。

3)政策执行主体素质不高。政策执行者欠缺职业素养,受经济利益驱动,其所作所为与原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4)政策对象观念落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他们对政策目标缺少认识和理解。

5)政策环境欠佳。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措施,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

案例二】参***:(1)培训协议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

2)劳动合同没有到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

3)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某外商投资企业即聘用其工作,给某制药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