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6-08 07:59:35 阅读 9474

第一条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至少包括:

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油码头引桥岸端以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3、天然气调压站、处理及输气管道系统、液化气站。

4、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船舶燃油仓、轮机油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5、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6、锅炉制粉系统,指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的、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7、脱硫系统吸收塔等;(二)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至少。

应包括:1、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管道。2、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3、燃气、氢系统管道及氢冷发电机上、下周围30米范围内。

4、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5、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6、船舶轮机舱。

第三章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条在动火区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第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属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主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履行检修工作票(主票)手续之后或同时进行。第十四条办理检修工作票(主票)的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根据。

一、二级动火区的划分和动火等级,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种。参见附录。第十六条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各单位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上述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第十八条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件,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动火执行人资格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也可由车间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但必须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第二十一条外协单位在各单位生产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单位具备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并派本单位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一)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二)运行许可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三)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四)消防监护人的责任:

1、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五)动火执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违反有关规定等违章行为,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时,均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指派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五条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统办理动火工作票时,应正确填写,不能任意修改,动火工作票应具有自动过号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第二十七条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本单位负有动火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安监部或者消防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动火过程控制。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一)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二)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三)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四)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五)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六)油车、油船停靠的区域不动火。(七)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八)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九)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十)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煤气装置排煤气、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十一)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十二)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第三十条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三十一条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氢气的检测规定如下:

1、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煤粉尘不大于20克/立方米)。

2、在油区内、油码头引桥端以内、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汽油站内、天然气、液化气站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气含量不大于0.2%)。

3、在氢气系统、制氢站内、氢冷发电机周围30米以内等处,须在测定氢气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氢气含量不大于0.4%)。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一)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二)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三)发生火灾、**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四)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应加强。

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单位安监人员应始终。

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第三十五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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