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 试用期辞退也要经济补偿

发布 2019-06-14 16:31:35 阅读 7631

某员工进入了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口头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在第二个月末,公司觉得此员工不合适故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了该员工,并拒发员工工资,员工不服申诉到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分析:一、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该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双方口头所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一、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的基础依据;二、没有合同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的基础。因此,一旦员工否认这一点,该事实仲裁委将无法认定,本案中员工即采取了这种做法,最终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存在试用期。二、试用期辞退也需要有正当理由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单位辞退员工却并不能随意,仍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件满足时方可辞退员工。

本案中,公司仅仅认为员工不适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辞退决定,既便在试用期合法的前提下,这一决定也过于草率,难免发生风险。三、扣发员工工资引出纠纷作为试用期的员工被辞退,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去申请仲裁的,多数员工忍一忍也就过去了,但是本案中,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公司扣发了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导致员工心理严重失衡,超出了员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极限,方才导致仲裁的发生。对员工的建议:

1、取得辞退证明,易于保障胜诉若员工遇到本案类似事实,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辞退的相应证据。2、取得收入证明,利益方可最大化工资条、工资卡记录、工资单对单位的建议: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基本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将无法认定企业的试用期辞退权利,所以千万别以为签订劳动合同只对员工有利,对企业利益也是一个基本的保障前提。

2、选择合适辞退理由,并且证据充分是避免风险的有利保障3、别贪小利而冒大风险不要擅自克扣员工几天的工资。多数员工只要企业的做法,大面上能过得去,很少有去仲裁申诉的事情发生,多数员工的申诉是企业有雪上加霜落井下石的做法才导致发生的。仲裁案例:

试用期辞退也要经济补偿的延伸阅读: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明年起有章可循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该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

《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