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 2019-06-17 08:17:55 阅读 1718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是落实“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的关键所在。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查办案件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本质的要求。

一、探索与实践。

我从2023年6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至今已10 多个年头。共审理党政纪立案案件多起,涉及20几人,全部给予了党政纪处分,至今未出现因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而提出申诉复查的案件。我觉得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按照《中国共产党案件审理条例》和政纪案件审理条例及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的要求,抓好乡镇审理机构的健全和完善,要求审理部门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每起案件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办案方针来审理案件,证据确凿是关键,是核心。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是准确定性的前提,是恰当量纪的依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中的事实一定是被证明了的事实。案件审理就是要通过鉴别证据,适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被调查人作出恰当处理。只有证据确凿,才能保证事实清楚,才能应对当事人的辩解、申诉等各种复杂情况,才能将案件真正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客观公正,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适用法规、政策准确。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是严肃执纪,公正执纪,为党委纪委当好参谋助手。要正确运用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慎重、留有余地,尤其是对可定可不定的问题不要定,可给处分可不给处分的不要给,可给重处分可给轻处分的给轻处分,有的还可以免于处分,始终坚持办案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

3、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加强纪委内部与查案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在案件内部的审理中,审理部门一定要与内部科室多沟通,多协调,在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办案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牢固树立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理念,这样才能善于抓住案件的实质。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在对司法处理的案件我们始终坚持和现行查办的案件从程序一样对待,量纪同步进行。同时我们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主要是了解对犯错误党员的平时表现,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这既是尊重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跟踪监督被调查人的一种方法。将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不仅得到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支持理解,也对教育其他党员干部很有益处。

对有些重大复杂案件,定性和处理尺度我们一时难以把握的,及时征求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的意见,或主管案件审理的书记或纪委主要领导意见,使我们少走弯路,更慎重、更稳妥的处理了案件。这样审理的案件质量高,发案单位领导满意,群众认同,本人接受。

二、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层案件审理人员有的分管工作太多,变动频繁,审理业务生疏,难以衔接。

二是支部讨论党员处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目前个别村支部外出打工党员多或老弱病残党员多,难以达到要求。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案件审理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近年来我区各级的案件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纪委书记,调动频繁,且单位分管工作多,应和组织部门、基层党委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使审理人员相对稳定,这样利于工作的衔接和持续。

2、切实加大相关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党纪处分条例出台以后,政纪处分条例仍还是以前的,不够衔接,尤其是经济案件,参照党纪条规或相关法规,持不准的案件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或领导会议讨论定性和处理依据。

3、及时沟通请示,不擅自作主。对重大案件定性和处理持不准的,规范程序加强请示或集体讨论,不擅自作主。对当前办案处理的案件时限性强,对个别支部尤其农村外出打工党员多,老弱病残党员无法达到召开支部大会人数,我们采取由支委分头提前**向打工党员通报征求意见的方法做好记录,然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达到表决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