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2019-06-19 17:16:55 阅读 4061

鲁交办〔2008〕15号。

各市交通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办公档案管理办法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11月18日印发。

印200份

山东省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在工作、生产、经营、建设和科研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均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并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之中。有科技档案的单位,还应指定一位技术负责人兼管档案工作。

第五条交通档案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制度,保证安全,维护完整,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部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厅档案部门对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市交通局(委)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交通部门的档案工作,既要执行交通行业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标准,又要接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省交通厅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交通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负责厅机关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类档案,为厅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档案服务,按规定向部、省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组织全省交通系统档案业务培训,推广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六)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工作新技术、新方法,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现代化;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交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等文件材料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及省厅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六)组织档案业务培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提高档案业务管理水平;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交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等文件材料的验收工作;

八)按照档案进馆范围规定移交有关档案;

九)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交通业务和本单位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馆员(或者相当于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

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归档工作,提高档案质量;

三)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护工作;

五)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

六)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适用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汇编档案资料;

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的安全。

八)负责档案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凡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按照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档案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应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归档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科技档案归档范围:

一)基建档案:包括基建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阶段性验收、项目交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图纸等材料。

二)设备档案:包括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以及随机图样等材料。

三)科研档案:包括课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协议书、委托书、合同、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实验记录、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等材料。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其他会计账簿;

三)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六条人物档案归档范围: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优秀共产党员,以及为本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就的人物档案材料。

一)本单位重要人物活动文章、报告、演讲稿、著作、工作日记、声像等;

二)社会对本单位重要人物研究、评价资料;

三)与本单位重要人物有关的证书、奖章、信函、纪念品等;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

二)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和录音、录像;

三)记录上级领导视察、指导本单位工作的**和录音、录像;

四)本单位领导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公务活动的**和录音、录像;

五)记录本单位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等情况的**和录音、录像;

六)记录本单位办公场所发展变迁的**。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实物档案归档范围:

一)荣誉类:本单位获得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奖章、荣誉证书等;

二)公务活动礼品类:公务活动中接收的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字画以及其他具有特色的物品等;

三)物证类:反映本单位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有纪念和凭证作用的物品等;

四)其他与本单位职能工作有关或具有参考和凭证作用的实物。

第十九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全文;

二)科技档案形成的电子文件;

三)会计电算化材料;

四)**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

五)其他音频、**形式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在归档移交前,归档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及技术环境进行检测,确保载体的安全利用,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第二十条资料收集范围:

一)本单位发文汇编;

二)本单位重要文件汇编;

三)本单位编印的出版物;

四)与本单位主要业务有关的业务报刊和出版物;

五)新闻**关于本单位有关情况的报道材料;

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论著、**及其他作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二十三条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单位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领导同志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章文件材料整理。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文书档案一般应按照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分类法分类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先按其形成年度划分,同一年度的文件再按照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按组织机构分类排列(附件1)。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按不同类档案分类排列(附件2)。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集团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分类 一 按档案性质分 包括文书档案 科技档案 会计档案 人事档案等。二 按档案专业分 包括党群工作类 行政管理类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