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教师请假制度及处理办法

发布 2019-07-02 11:56:15 阅读 7650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三、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由中心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中心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4、请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条,写清楚性别和年龄(四十九岁以内的女教师请假达一月者要附上计生站的妇检证明),先经本校校长签字盖章并安排好代课(代课费用及人员安排由学校自行解决)到中心校审批登记后,方可离岗。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销假时,必须交病历证明和用药清单),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日均工资,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除扣发工资(由学校扣发后造册交中心学校)外,本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称。

五、附则。一)到2012年3月1日止,凡要求要续假的教师(学校必须通知要续假的教师),按上面的有关要求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必须凭病历证明和用药清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凡请假后不按时返校上课者,超过请假的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各校(片)可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但请假时限和处理办法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四)此文解释权属新舟镇中心学校领导小组。

新舟镇中心学校。

20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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