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签无固定期合同

发布 2019-07-08 03:03:55 阅读 2441

案例:宋女士去年初应聘进了一家食品公司,当时企业与之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企业又继续留用了她,并和她再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为此她提出,根据规定,企业应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她的要求遭到了企业的拒绝,故而走访报社进行投诉。其实企业的做法并没有错,那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这是许多劳动者迫切想了解清楚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非协商一致,宋女士要想让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开始计算,故宋女士还不符合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虽然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万一对续签的合同条款有争议怎么办?

《实施条例》明确,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