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担保问题的详细说明

发布 2019-07-10 08:04:35 阅读 8360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问题的详细说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公司诉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南安市白沙消防器材****、福建福联机械****、庄诸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我公司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由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提供了担保。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问题,我公司特作如下说明:

一、我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号:),我公司有足够的能力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给各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二、华诚联合融资担保****已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该公司是专业的担保公司,有能力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给各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三、我公司过去在贵院申请的财产保全都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何,从未交纳过保证金。

四、本案的保全标的较大,如交纳30%的保证金,将会占有我公司大一笔资金,金融租赁行业的资金成本较高,将会给我公司带了额外的财务成本。

五、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清晰,根本就不存在保全错误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公司希望贵院能够延袭过去的做法,允许第三方担保公司来担保,不再向我公司收取保证金。

我公司万分感谢!

信达金融租赁****。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