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 2019-07-11 10:39:15 阅读 682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8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属无效劳动合同。另,***《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60岁,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

而李某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更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实际是规定了公民劳动、休息、退休的权利,既然是权利,也就是说是否劳动、休息或者退休的主动权、选择权在公民自己,公民有权主张,也有权放弃,而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退休的义务,至退休年龄必须退休或是超过退休年龄就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