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质砖3C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 2019-07-12 02:02:15 阅读 3175

编号:cnca-12c-050:2010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瓷质砖产品。

2010-07-06发布2010-07-06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

1)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注:本规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标准gb/t4100《陶瓷砖》中所定义的瓷质砖。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注: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产品加工厂概况;

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4)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

5)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

6)按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

7)其他资料。

注1: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γ>1.

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如锆英砂(zrsio4)。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达到或接近临近值时(内照射指数ira>0.9。

外照射指数iγ>1.2)时,应对影响产品放射性水平的主要原料进行筛查,以确定是否还有除锆英砂(zrsio4)之外的其它关键原料。

注2:odm模式的认证活动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4.2初始工厂检查。

4.2.1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2.2工厂检查内容。

4.2.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2.2.2产品一致性检查。

a)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或产品上明示的产品系列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b)检查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4.2.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产品抽样检测。

4.3.1抽样原则。

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应根据其关键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及使用量进行综合判断。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

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和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批量生产经工厂确认为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3.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在工厂检查的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产品抽样也可在工厂检查前进行。

4.3.3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认证委托人或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中抽样。

4.3.4抽样人员。

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

4.3.5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3.6检测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4.3.7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当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工厂检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认证机构完成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方式。

4.5.1.

1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加工厂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加工厂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监督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

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监督检查可采取正常监督、飞行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及**或使用量等,可能影响获证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d)认证机构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质量保证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加工厂,认为有必要增加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内容。

4.5.2.1监督的模式。

工厂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检查。

每次工厂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第条款的检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确保每四年覆盖所有条款。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与初始工厂检查相同。

4.5.2.3产品抽样检测。

4.5.2.3.1抽样原则。

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当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

4.5.2.3.2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一般情况下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应暂停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产品检测不合格,应暂停该认证单元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可恢复其认证资格,继续使用认证标志;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

认证证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名称、加工厂名称及**、地址、认证产品名称、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生效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认证证书附件内容。

a)认证证书编号。

b)附件的变更号和生效日期。

c)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系列名称。

d)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

注:认证证书附件应按工厂各自的命名规则描述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系列名称。产品系列名称描述的详略程度仅需能够区分放射性水平不同的产品配方即可,且应与产品包装箱上标识的名称或产品编码对应,确保在市场监管认证产品、用户识别认证产品和工厂加施认证标志时均能从认证证书中找到明确的界定。

5.3认证证书的变更(3c变更申请指南

5.3.1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新的产品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扩展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拟扩展产品使用的关键原料的种类、**和使用量,经认证机构评定后实施扩展,必要时可进行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更换认证证书。

5.3.2认证证书其他信息的变更。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委托人、制造商或加工厂的名称等信息时(原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或地址更改的3c变更,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认证机构核查该变更对原认证产品的影响程度后决定。

加工场所搬迁时(生产企业搬迁的3c变更,原则上应重新进行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对认证单元内的产品系列名称变更,由认证机构识别差异后决定。

上述变更而更换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变。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填写并提交正式申请书。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的正式申请书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可安排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相应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