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后不想买房了定金能要回来吗

发布 2019-07-19 22:49:35 阅读 7869

案例。2014年4月,乌鲁木齐市王女士在市区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随即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6万元的购房定金。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王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便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称,开发商已按《认购书》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者单方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因协商无果王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认为:《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定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王女士在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王女士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便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当即退还了王女士预付的6万元定金。

两种情况主张退定金。

“在买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以下两种情况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席伟涛告诉记者。

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