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的工期顺延问题案例

发布 2019-07-21 01:28:35 阅读 7440

文章**:发布时间:2010年5月11日10:11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建筑公司。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银行某分行。

1996年12月6日,中国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某分行)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为中行某分行代建6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5800万元。自验线开工至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为10个月(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给中行某分行)。

哪栋楼延误工期一天,按该项工程土建费用的千分之一罚款;配套工程哪项延误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罚款(天数和罚款数按超期天数累计追加)。该工程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交给中行某分行之日起算。

签订合同后,中行某分行于1997年1月9日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475万元,同年3月28日支付600万元。自1997年 6月19日至8月11日,先后付款800万元,至某建筑公司起诉时中行某分行共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2152万元。1998年8月12日、13日、14日,某建筑公司分别将工程的4号楼、6号楼和5号楼的钥匙交给中行某分行。

同年9月17日,中行某分行从施工队处取得l号楼钥匙。自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至本案在一审审结前,中行某分行又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5910003.15元,代某建筑公司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994187.

48元。

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中双方还就预算超支、设计变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1998年3月7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载明:关于经费超支问题,以协议为准,由双方共同审定超支经费后再报权威机构审计。

4月1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力争在1998年6月底前完工,超支预算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中行某分行上述行为不意味着放弃、延缓及延长对某建筑公司的任何权利。

1998年7月13日,某建筑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行某分行给付工程欠款1351.52万元,支付违约金1066.19万元。

中行某分行反诉请求,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81937元。

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某审价中心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工程造价为28704676.92元。

针对工期顺延的问题,某建筑公司提交了某市气象局出具的书证证明,1997年9月13日第13号台风在某市登陆,造成该工程停工3天。某建筑公司还提出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167天,其观点和计算公式为:合同签订工程造价为1435万元,合同工期为300天,由于变更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为8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计算公式为:167天=800万元×(300天÷1435万元)。

二、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应有效。中行某分行第一笔建设资金中有25万元迟付157天,第二笔中有600万元迟付10天。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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