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项目。
**费。诊疗金额。
诊疗费住院费药费。
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
伙食费交通宿费辅助器具费。
医疗待遇。停工留薪。
期。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级六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一级二级**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护理待遇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
本人工资。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工伤保险**。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
停工期间工伤医疗。
原工资福利待遇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
的交通、食宿。
凭据实报实销器具数量。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按实际需求。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50元/天。
住院服务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30元/天150元/天。
工伤保险**。
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
依据标准支付渠道。
伤残待遇。一级二级**四级。
伤残津贴。五级。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差额。用人单位。
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六级6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级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九级十级。
丧葬补助金。
七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50%40%30%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配偶40%/月其他30%/月。
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作为计发基数。
本人工资(其中1-4级工伤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高于本人工资时以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作为基数。当基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工亡待遇(及1至4级死亡)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供养亲属抚恤金。
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300%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按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
备注:1、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受伤前用人单位为其连续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工资之和平均计算本人工资。
2.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