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二、执法机构与岗位职责。
一)执法机构。
1、福建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本业务流程;
2、福建海事局负责除厦门、漳州辖区国际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证书制作发放;厦门海事局负责厦门、漳州辖区国际航线及厦门辖区国内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证书制作发放;其他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国内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证书制作发放。
二)岗位职责。
1、受理人负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等;
2、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3、复审人负责复审;
4、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除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时)。
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提出配员意见,初审人栏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复审人栏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审批人栏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签发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制证、校对人员制作、校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签发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在《船舶证书文书发放台帐》中登记。
4、初审人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副本(申请人申请时)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
六)归档。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船舶已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或与(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
六)按照规定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减免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并在证书中注明减免情况和减免理由。
七)审批的程序符合规范。
八)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九)申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按本流程三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本流程受理人、初审人、复审人、审批人由福建海事局及各分支海事局指定,主管人员负责初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各单位可以设置证书制作人负责证书制作,证书校对人负责证书校核,印章管理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空白证书管理人负责船舶空白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人负责档案接收、立卷、归档、保管、传递、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上述各岗位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证书管理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五、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三)《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五)《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六)《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略)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略)
八)《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
九)《船舶证书文书发放台帐》(略)
十)《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办人联系**
船舶名称船籍港呼号总吨。
船舶种类主机功率航区海区。
救生设备最大额定人数机舱自动化程度
gmdss设备情况。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是否昼夜航行。gmdss通用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1)(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3)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4)设备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6)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7)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他材料:注: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