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人财应该两清

发布 2019-07-22 11:55:35 阅读 3465

职工辞职,人财应该两清**:大律师网。

案情简介]张某于1994年2月7日与某寻呼台签订了一年。1994年8月1日张某向单位提出申述,寻呼台予以同意。在此,张某曾向寻呼台交纳200元金,寻呼台未付出其7月份,张某向委提出:

要求寻呼台退回200元保证金,并付出其7月份薪酬。仲裁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了判决:寻呼台收取张某的200元保证金及7月份薪酬返还张某。

[事例分析]此案触及4个法令和政策性问题:榜首,《劳作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了经劳作合同洽谈一致,劳作合同能够免除,即洽谈的方法,张某于后的半年向单位书面提出辞去职务申述,单位予以同意,所以,两边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第二,《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则:

经劳作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最多不超越12个月。张某是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发给张某经济抵偿金。第三,《劳作法》第五十条规则:

薪酬应当以钱银方式按月付出个劳作者自己。张某是8月份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7月份是付出了正常劳作的,因而单位应付出张某7月份薪酬。第四,劳作部在《对对于国有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能否参照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有关规则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中明确规则:

一些公司与员工树立劳作联系时私行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背国家对于劳作联系当事人对等、自愿和洽谈一致树立劳作联系的规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阻止。寻呼台在招用张某时,无任何正当理由,私行向张某收取200元保证金,不契合上述政策规则。当张某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时,单位仍不交还张某200元保证金,更是错上加错。

总之,判决:寻呼台将收取张某的200元保证金反还自己,付出张某7月份薪酬。是契合国家法令和政策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