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饲养宠物的通告

发布 2019-07-23 19:42:15 阅读 5133

关于依法规范饲养宠物的规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小区饲养宠物的住户日益增多,由于部分住户对宠物管理不善,随之带来了宠物影响公共卫生、影响邻居正常休息等一系列扰民问题,居民们对此意见颇大。按照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就集团宿舍区饲养宠物具体规定如下:

一、饲养宠物必须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检疫部门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持有免疫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或进入公共场所。

三、携犬出户时应带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其它时间不允许出户。

四、饲养宠物不得损害公共卫生。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特别是严禁在楼道内排泄粪便;禁止在草坪内遛犬。

文明、科学饲养宠物,不干扰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是饲养宠物的基本道德规范。建立和谐社区,创建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是我们每个居民的共同责任。请饲养有宠物的住户,自觉规范饲养行为,在宠物为自己带来欢乐的同时,不要损害其他住户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物业总公司。

集团保卫处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