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费是怎么算的

发布 2019-07-24 12:49:15 阅读 5264

核心内容:离婚影响的不仅是一张证书的问题,牵涉到的财产问题往往让离婚夫妻头疼不已争吵不休。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费用能否包括精神损失费?

既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做出损失赔偿,但是如果青春损失是精神损失的一种类型,青春损失费是不是就可以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立足了呢?

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婚外情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的,我国法律只支持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婚外情可以请求的离婚赔偿必须是以下两种情况: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外,像**、***、通奸、短期的婚外情都不能请求婚外情离婚赔偿。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5 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