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刑诉考前冲刺

发布 2019-07-24 14:59:15 阅读 4172

2015年刑事诉讼法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

2.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考点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一般情况下,翻译费用应由公检法机关承担。

考点四管辖。

1.立案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3.特殊地域管辖。

考点五回避

1.回避的对象、事由及效力。

2.回避的程序。

考点六辩护与**。

1.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还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

2.辩护人的范围★★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4.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

1)阅卷权。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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