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

发布 2019-07-25 13:13:55 阅读 7317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公司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制定本规定。

1.2 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在上海地区从事一般项目的勘察活动,可以地方标准规范为主,但须遵循国家标准中的有关强制性条文;特殊项目(如核电、航空、船舶等)的勘察,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

1.3 规定是重申规范中的要点、可能引起歧见的条款及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环节。

1.4 规定主要针对上海地区的工程,外省市工程应汲取当地工程经验并应符合当地有关规范要求。承担境外项目,应按当地有关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1.5 公司原勘察技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2 遵循的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01)(2008年版)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1999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0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j08-72-9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操作规程》(dg/tj08-1001-2004)

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

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2007)

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国家推荐标准《静力触探技术标准》(cecs04:88)

其他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计**(2002)10号建设部及上海市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 勘察前期工作。

3.1 承担勘察项目后,应做好以下资料的收集、验证等工作:

3.1.1 收集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及建(构)筑物性质的相关内容;平面图应明确拟建(构)建筑物边界线、地下室边界线、场地规划红线。

3.1.2 收集的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须得到有效的确认,若是实际图纸,可以委托方签字确认;若是电子文件,可以工作联系单确认。

3.1.3 对任务委托书中拟建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或高度、基础型式、基础埋深、基底荷载、容许沉降量、可能采用的施工工艺、勘察技术要求等未明确的内容,工程负责人应与设计人员联系予以明确,并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作好记录。

3.1.4 收集拟建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类似工程经验;

3.1.5 收集市设水准点的位置及高程;须采用坐标定孔的工程,尚须收集控制点坐标;必要时宜了解拟建建筑物±0.00标高;

3.1.6 查阅历史河流图、地形图;若有暗浜分布,应了解其大致的分布范围。

如拟建场地有吹填土分布,应调查了解吹填时间和物质**;应调查了解其他不良地质现象,如拟建场地有防空洞分布时,应调查了解其平面位置和埋深;如有建筑物旧基础,也应作必要了解。

3.1.7 对ⅰ类工程(含市政重大工程、深基坑工程等)、场地环境条件复杂工程,宜了解场地及邻近范围的地下煤气、电、水等管线的年代、种类、规格、埋深、走向等情况,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并在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上予以标注,同时说明其资料**。

3.1.8 承担外省市项目,需收集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工程经验等。

3.2 勘察纲要编制。

3.2.1 应依据任务委托书和设计要求编写勘察纲要,根据工程性质、技术要求、地质条件、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

3.2.2 对临近地铁车站、区间、高架等工程和地铁换乘站工程,勘察孔深度应参考类似工程经验,与设计单位沟通确定,并留有一定余地。

3.2.3 勘察纲要的内容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性质、勘察技术要求、本次勘察目的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搜集的相关资料、基础工程预分析、勘察工作量布置(勘察点平面布置、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数量)、试验要求、拟定的勘察报告章节内容、工作计划、附件和说明等。

3.2.4 对ⅰ类工程或需要的工程,应会同审核或审定人对图纸文件进行会审,并作好记录。

3.2.5 根据收集资料,当土层中有粉性土或砂性土分布时,应布置标贯试验;

3.2.6 对拟建场地分布有大面积素填土或吹填土且厚度大于2m时,应布置足够代表性的原位测试试验(轻便触探n10、静力触探等),并取一定数量的土样进行相关的室内土工试验。

3.2.7 若设计或建设方确定了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数、孔深、土试项目等),且不符合有关规范时,工程负责人应向设计、建设方说明规范的相关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如其仍坚持原有意见,可在纲要中予以说明;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须向公司专业总工/总工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3.2.8 对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可删除投标书中非勘察技术方面内容,加上封面、图件等(含责任人签名)作为勘察纲要,并须增加钻探任务书;如有专家优化意见,则应予以调整、补充,并经审核、审定。

4 钻探及主要原位测试技术操作要点。

4.1 测放孔。

4.1.1 拟建场地有固定参照物并经校核其位置与地形图上位置正确无误时,可依据该参照物丈量定孔;场地空旷,无固定参照物时,应以全站仪、gps或经纬仪定孔;若拟建场地已布设角(边)桩、轴线时,可依据角(边)桩、轴线定孔。

4.1.2 定孔过程应有记录。

4.1.3 孔位确定后,应有明显孔位标识。

4.1.4 上钻孔定位宜选在能见度好、风浪小的平潮时进行;根据其离岸距离的远近,选用经纬仪前方交会定位、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或gps卫星定位,孔位误差应小于2米。

4.2 孔口高程测量。

4.2.1 勘察孔的孔口标高,应由测量人员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

4.2.2 建场地地处郊区且附近没有市设水准点时,可根据业主提供的水准点引测,但须有业主的书面依据和平面位置标识;如业主也未提供,可假设水准点进行引测,但须在现场进行标识,假设的高程宜与地形图中标高接近。

对i类工程仍需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

4.2.3 孔口标高测量应进行引测线路的闭合计算,闭合差应小于±40mm(l为测量线路总长度km)。

4.2.4 在同一站点测量勘探点高程时,应不超过30点闭合一次。

4.2.5 对位置有移动的勘探孔,应在撤场前进行位置校核,同时测量标高。

4.2.6 在探摸明浜或河床断面时,应在河岸设置固定点并测量其高程,然后换算成河底泥面标高。

4.2.7 对查明暗浜分布而增加的小螺纹孔应补测标高。

4.2.8 测量记录应有复核人检查,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

4.2.9 上钻探孔口高程的测量应根据水面高程、水深、验潮资料进行确定,并综合钻具、钻杆长度计算钻孔深度。

在有潮汐水域钻探或在水深流急的水域钻探时,应及时校正水面标高,并进行多次水深测量确定孔口标高,可用下入水中的套管长度做校核。

4.3 钻探。

4.3.1 每回次钻进不宜大于2m,水冲钻进时宜手扶钻杆,感觉土层的软硬变化,并及时记录。

4.3.2 正确划分填土厚度、探明其性质及分布情况;对明浜应布置有代表性的河床断面;发现有暗浜时,小螺纹孔布置应能反映浜底形态特点,探查暗浜边界的小螺纹孔间距不得大于3m,小螺纹孔的钻进回次不得大于0.

5m,钻进深度进入原状土不小于0.5m。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由于线路长,孔距大,小螺纹孔的布置应在收集、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布置。

4.3.3 青浦、松江等地区分布的浅层泥炭质土或泥炭土,应单独分层、描述,并采取土样。

4.3.4 勘察揭露的地基土分布状况与勘察纲要收集的资料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深、取土及原位测试点的深度和数量)。

4.3.5 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地层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到基础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加孔的位置和数量宜与业主和设计人员协商确定。

4.3.6 对**设防烈度为7度的拟建场地,如勘探中发现在深度20m以浅存在饱和粉砂、砂质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用于判别液化的勘探孔(标贯试验孔或静探孔)数量和试验点间距(标贯试验)应满足规范要求。

(国家抗震规范报批稿,上海软土地区液化判别一般均为20米深度)

4.3.7 取样前,应清除孔底残土。

4.3.8 不得将取土器扔入孔中。

4.3.9 薄层土及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土层,应加密取土或标贯间距,以确保足够的子样数。

4.3.10 严禁将土样的原始上、下方向颠倒放置,土样须直立装箱保管、运送。土样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震措施。

4.3.11 遇暴热、强冷天气,必须妥善保管土样,采取防晒、防冻措施。

4.3.12 钻探记录应以铅笔书写,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及时,不得依据回忆做记录。

4.3.13 对土的微结构、包含物等形态、成分的描述应详细,必要时,可进行素描。

4.3.14 野外记录中可使用土名代号,但应附有代号说明,规定如下:

4.3.15 钻探孔静止水位必须在钻孔施工完毕后隔日量测。

4.3.16 地下水样可在未加水前钻孔中采取,也可在场地内挖坑,待有积水后再采取。采取水样的盛水容器使用前,应用采样水清洗两次方能取样。

4.3.17 钻探结束,应填平泥浆池(槽)和钻孔,对深基坑工程中进入或穿透承压水层的钻孔,宜用粘土球或水泥浆液封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