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13年12月课程考试《刑法》考核

发布 2019-07-25 17:51:15 阅读 1237

一、 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 简述不作为在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条件:

(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2、 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3、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具体含义是:

应当按照犯罪分子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重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罪与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其一,有罪当罚,无罪不罚。其二,轻罪轻罚。其三,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其四,同罪同罚,罪罚相当。其五,刑罚的性质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源于西方刑法罪刑关系上的两个原则即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我国刑法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是比较科学的。

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定罪与适当量刑的根本方针。本文通过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与发展,基本概念,所揭示的罪行、责任、刑罚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的本质和实践意义,指出在该原则中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决定性因素,责刑的均衡关系是从属因素,从而使“罪——责——刑”均衡关系具体化、严密化,构成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部分,分别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溯源;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及实践意义。

本文肯定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无产阶级的公正、正义观,同时也指出任何罪责刑的均衡关系都不是永恒不变的。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4、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

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

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2023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还给单位。张还写了***,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

正在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元时,张的**行为被单位举报。其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对张能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1.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张应认定为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本案中,张写了***交给单位领导,属于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张自动投案后,在积极退赃,减轻犯罪后果时被传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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