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发布 2019-07-30 06:54:35 阅读 2253

1、核准公司名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正反双面打印)名称核准通过进行第二步。

2、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双面打印)、

4、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最高职务只有执行董事)、

5、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

6、财务负责人信息、

7、联络员信息、

8、股东会决议、

9、任职书、

10、公司章程复印件(出资时间按名称核准时间来)

11、房屋租赁合同(已有租赁合同的提供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若租赁房屋用途为非经营性用房就还要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2、承诺书。

13、去拿营业执照的时候带上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每个两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去税务窗口直接备案。

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年 **月**日201*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年**月**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财务负责人信息。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首次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于201*年**月**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了首次股东会,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通过****章程;

二、选举***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本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任;

三、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本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任;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全权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1*年**月**日。

****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命***为公司监事,以上任期均为三年。

全体股东签名:

201*年**月**日。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人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持证经营)。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1、**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年***月***日缴足;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于 **年***月**日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