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19-07-30 17:05:35 阅读 3750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七、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单位30—50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

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身事故的。

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作业期间睡觉的。

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

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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