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团内统计和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9-07-31 14:49:55 阅读 2574

民航明传电报。

发往(见报头) 签发人顾晓红等级局发明电〔2008〕4878号。

已送严智泽书记;局党委办公室、财务司。

各运输航空公司、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各省(区、市)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团委;民航局机关服务局、清算中心、信息中心、航空医学中心团支部。

关于做好2023年度团内统计。

和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院校,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民航局空管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民航空警总队、民航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民航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根据团**组织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民航共青团工作实际,现就2023年度团内统计和团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终统计工作。

年度团内统计数据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因所在单位体制改革、机构调整等原因,团组织机构相应发生变动的团委,请按新单位建制统计上报。

承办单位:全国民航团委办公室联系人:唐述瑞**:010共3页)

3、请各单位团委在对团员、青年队伍状况认真进行了解、统计,准确掌握共青团员和35周岁以下青年的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填报统计报表,并由团委负责人审签后,于2023年1月30日前报全国民航团委;经全国民航团委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团**组织部。

4、为了解掌握民航改革发展进程中全行业各单位团的组织及团员青年队伍状况,请各运输航空公司、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各省(区、市)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团委将《2023年共青团团员、团干部和组织情况统计年报表》抄全国民航团委。

**:010-64091202 传真:010-64092202

二、关于团费收缴工作。

1、各单位团委上缴全国民航团委团费,以上年度本单位团内统计的团员人数为依据。

2、根据团**《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单位的团员,除各院校的学生团员属无工资收入团员外,其它均为有工资收入团员。

合同工、短期工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与正式工相同。

3、结合民航共青团工作实际,经研究,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拟按平均月工资800元、交纳0.5%计算,每月应缴纳团费4.00元;无工资收入团员每月应交0.10元。

4、全国民航团委按团员交纳团费总数的11.25%核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单位团委应上缴团费数。

计算方法为:

应上缴全国民航团委团费金额=上年度本单位团员人数×

4.00/月×12个月×11.25%

5、近年来部分单位未能及时上缴全国民航团委团费,此次须一并足额补交。

6、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单位团委请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上缴团费通过银行划转等方式,统一汇入民航局财务部门帐户。

户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帐号:020000410908812228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7、对无故未上缴团费和未完成上缴任务的团委,全国民航团委将向所在单位党委(组)进行通报,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做好团内年终统计和团费收缴工作是强化团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衡量和评价团组织自身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准。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地完成统计、填报工作,力求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全国民航团委。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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