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最新|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
黑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95元/年。
注: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为100%二级为90%**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①受害人60周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计算范例:城镇居民:242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24203元/年×20年×100%=484060元。
二级:24203元/年×20年×90%=435654元。
**:24203元/年×20年×80%=387248元。
四级:24203元/年×20年×70%=338842元。
五级:24203元/年×20年×60%=290436元。
六级:24203元/年×20年×50%=242030元。
七级:24203元/年×20年×40%=193624元。
八级:24203元/年×20年×30%=145218元。
九级:24203元/年×20年×20%=96812元。
十级:24203元/年×20年×10%=48406元。
农村居民:1109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1095元/年×20年×100%=221900元。
二级:11095元/年×20年×90%=199710元。
**:11095元/年×20年×80%=177520元。
四级:11095元/年×20年×70%=155330元。
五级:11095元/年×20年×60%=133140元。
六级:11095元/年×20年×50%=110950元。
七级:11095元/年×20年×40%=88760元。
八级:11095元/年×20年×30%=66570元。
九级:11095元/年×20年×20%=44380元。
十级:11095元/年×20年×10%=22190元。
②受害人60-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③受害人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
黑龙江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1元/年。
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③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④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丧葬费。
黑龙江省2015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881元/年,4073.42元/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黑龙江省丧葬费24440.5元。
4、死亡赔偿金。
黑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95元/年。
①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城镇居民:24203元/年×20年=484060元。
农村居民:11095元/年×20年=221900元。
②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③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城镇居民:24203元/年×5年=121015元。
农村居民:11095元/年×5年=55475元。
5、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黑龙江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工资50275元/年。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误工费赔偿金额。
②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8、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住宿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0、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哈尔滨市通常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11、残疾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