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9-08-10 15:41:35 阅读 1909

沪房管保〔2014〕7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规定,就租赁合同期满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准入资格重新审核及续租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租赁项目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租赁项目运营机构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出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

二)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要求填写《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并持《联系单》、《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在租赁合同到期一个月以前,向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本市户籍地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出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三)各相关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规定,对申请对象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在街道(乡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四)项目运营机构凭新的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五)未能通过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的原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退出原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参照沪房管保〔2013〕437号文规定,在退租时申请两个月过渡性居住期。

六)单位续租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在续租时更换其他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居住使用。

二、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由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按照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窗口重新提出准入资格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重新审核准入资格,并向符合条件对象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凭新的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各区(县)根据上述要求需制订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实施细则的,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订。

三、其他事项。

承租或居住使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市筹和区筹项目)累计满6年的家庭(单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资格。

单位承租本市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市筹和区筹项目)满6年且居住使用人未变更,仍需要续租的,单位应在退出该套公共租赁住房后重新选房,并应变更居住使用人;所在项目**已进入轮候**阶段的,应按规定参加轮候。

附件:1.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个人版)

2.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单位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个人版)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原项目运营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在重新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时提交。

附件2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单位版)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原项目运营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在重新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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