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十里沟煤业有限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8-11 08:31:15 阅读 4279

为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加强我矿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实现我矿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并不断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任命审核组组长,批准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分配职责;

2)负责管理体系相关事宜与上级归口部门及相关单位的业务沟通与联系;

3)负责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发放、控制、修改、换版等管理工作;

4)负责管理体系矿管内业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工作;

5)在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矿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并组织对内审不合格项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及验证;

6)负责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体系运**况;

7)负责对各单位管理体系运**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8)负责职业病防治计划。

2、职业卫生工作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对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5)对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医治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矽肺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健康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种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加强通风排尘和工作场所噪音管理,改善生产环境。发现噪音超标,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大工作面的粉尘治理,严格按要求安装喷雾设施,降低粉尘浓度。

6、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7、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8、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女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女工不宜从事接触影响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9、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职业病防治法》手册,让广大员工了解掌握职业。

10、组织对矿女工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组织全矿井下作业人员以及地面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一次的职业病检查、检测,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