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8-11 12:12:15 阅读 1358

青岛小松电业精密制造****。

编制: 王岳男。

审核: 批准:

版本号:初定版。

日期: 2012年 01月 18日。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使用酒精、可燃气体、化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

三、职责。1.安全品质改善事务局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管理。

2.采购由管理部负责执行实施,使用、储存、验收、发放由现场部门负责执行实施,对每道工序制定安全标准操作程序。

四、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电气、防雷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经消防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2.因历史原因未消防局验收批文的,或未达到报批要求的,应制订安全管理方案,制定控制措施,使风险系数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并且有长期改造计划。

3.使用、存放量达到国家所规定,属重大危险源的,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如酒精存放量超过20吨、使用量超过2吨。

4.所有易燃易爆场所列入公司危险源,按公司危险源管理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5.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人员(化验室、车间小量使用酒精除外),如危险品仓管理员、搬运工、装卸工、驾驶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6.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如部门安全员、公司安全责任人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7.易燃易爆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气器(化验室、小量使用除外),有防静电措施。

8.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设施完好,有良好的排风系统。

9.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如禁火、关闭手机等,应设置危险告知卡。

10.存放的危化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11.易燃易爆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执行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五、附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版本更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