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8-11 22:05:55 阅读 8223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3名以上(含3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

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2.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

3.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

4.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表1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申请表。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2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2012 年月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3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注:本表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