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8-11 22:14:35 阅读 5840

4.7若工程施工在生产区域,关系到我厂发电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需派专人监护施工的,可在安全协议签订时要求承包方按工程总造价的2%~5%缴纳工程安全监督配合费(此费用不再返回承包方)。发包方指派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负责;若承包方不执行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擅自违反规程进行施工(或者工作)的发包方可用4.

6条费用进行处罚(处罚比例每次不少于预留费的5%)。

4.8临时工(指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在上岗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同时缴纳月工资总额5~8%的安全风险抵压金,实行安全统一管理和考核;在离开企业时,若无扣罚,应作全额退还。

4.9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4.1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指部门管辖设备),由发包部门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部门进行考核。造成厂部主设备事故时,由厂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接受集团公司的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4.11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但发包单位(部门)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者有管理关系的,按其关系比例和安全管理协议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