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审认定被告垫付资金数量有误。
被告确为原告承包的工程垫付了大量资金,原告翻脸不认帐,而原审对被告为原告承包工程垫付资金认定有错误。如。
一、原告在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中,购买了××市××乡××下村何××的沙石而货款未付,何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该案经××市人民法院调解,作出了(19××)经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为其代支付了货款40000元、诉讼费用2114元。此垫付款项事实清楚,有据可查,但原审却未作认定,也是很不应该的。如。
二、被告还为原告代支付了该工程小工工资107450元,有清单、收条和票据为凭,足以证明该事实存在,可一审法院亦未作认定,显有失公正,所有这些均使被告难以信服。
综上,请求贵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之精神,遵循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尽快对本案作出“中止原审。
一、二审判决的执行,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民事裁定,并通过再审后,依法作出更加合情、更加合理、更加合法的民事判决。谢谢。
此致。×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设集团****。
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各一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