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免迁调制度

发布 2019-08-14 00:34:55 阅读 7305

1、 目的。

规范公司任免迁调程序,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

2、 本制度由任命、免职、升迁、调职四部分组成。

3、 公司原则上定每月1日为任、迁、调生效日。离职或免职、开除员工不在此限。

4、员工之任命程序。

4.1 员工之任命由行政部执行。

4.2 任命指新进员工、调动或升迁到目标职位员工之任命。

4.3 新进员工的任命。

4.3.1 对通过核准任用的新进员工(计时员工),行政部填写《新进员工任用核薪单》,交部门负责人确认及董事办签核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经理职等以上人员需呈董事长签核。

4.3.2 行政部依据《新进员工任用核薪单》,于新进员工入职一周内发文(副经理职等以下人员除外)进行公告。

4.3.3 《新进员工任用核薪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原件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

4.4 调动或升迁员工之任命。

4.4.1 对需要调动、升迁的员工,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异动单》,送行政部核准及董事办签核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经理职等以上人员需呈董事长签核。

4.4.2 行政部依据《人事异动单》,发文(副主管职等以下人员除外)进行公告。

4.4.3 《人事异动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原件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

5、 员工之辞退/离职程序。

5.1 对符合自动离职、辞退、开除条件之员工,依据本程序执行。

5.2 对被辞退、开除之员工。

5.2.1 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离职申请书》,并说明辞退、开除之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核准→董事办签准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需报董事长签准),对被辞退、开除之员工,行政部必须进行公正性调查。

5.2.2 行政部依据《离职申请书》,发文(副主管职等以下人员除外)进行公告。辞退、开除期限之前2个工作日内依据《移交清单》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交接手续。

5.2.3 《离职申请书》、《移交清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原件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

5.3 对自动离职之员工。

5.3.1 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的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核准→董事办签准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需报董事长签准)方可离职。

5.3.2 转正后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能胜任或其它原因提出离职的需提前1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核准→董事办签准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需报董事长签准)方可离职。

5.3.3 离职员工工应于离职期限之前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所有工作、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等。

如移交不完善、擅自离职不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形象、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还将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

5.3.4 如未获批准擅自离职,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形象、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还将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

5.3.5 《离职申请书》、《移交清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

6、 员工之升迁。